近年来,随着各地环保工作不断推进,在区域协同立法、执法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创新做法。
2020年初,京津冀共同发布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由三地同步起草、同步修改、同步通过,具有明显的高度协调性,也是我国首部关于污染防治全面规定的区域性协同立法。
今年以来,长三角三省一市共同发布《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为长江十年禁渔提供了法治保障,在打击非法捕捞、强化监管等多个方面协同联动,扎实推进长江禁渔第一年的各项工作。
今年7月开始,云贵川同步施行《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为赤水河流域的协同治理提供了法治保障,“条例+共同决定”是一个带有创新性的地方立法模式,三省共同立法保护赤水河也符合流域治理的需要。
11月份,川渝两地也在联合研制《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目的在于统一环境监测体系,并提升跨界河流治理能力,也是自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部署以来,区域生态环保协同立法的尝试。
不难发现,以上立法经验主要集中在大气和水环境方面。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在11月例行发布会上强调,“生态环境问题无论是水还是大气,都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的特征,需要在立法上采取适应性的措施,这也是区域协同治理,包括协同立法的基本逻辑”。
固废领域的联防联控同样有法可依。
去年9月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施行,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成为各地开展固废联防联控、打击固废跨省转移的法律依据。
“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对于解决目前突出的环境问题,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健全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推动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指出,“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积极支持和推动有关地方开展重点区域和流域的协同立法,以及执法协作方面的探索,推动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协同治理取得更大突破和进展”。
在立法实践中,各方都意识到生态环境保护从来就不是某个城市的事情,污染物有显著的区域性特征。因此,在重点区域推进协同立法,摒弃“各划各的圈”,统一目标取向,将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