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为加强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于近日印发了《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等工作。
支持范围具体包括:
(一)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包括营造林、退化草原修复、沙化荒漠化石漠化治理及水源工程、节水灌溉、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设施等建设内容。
(二)重点生态资源保护利用项目,包括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种质资源保存、乡土树种草种保供繁育、国家储备林、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现代化国有林场装备、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监测监管评估系统等建设。
(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包括国家公园、国家级及省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科研监测设施装备,野生动植物保护设施装备,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境修复及保护管理、科研监测设施装备等建设。
(四)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林业执法、林业科技创新、国有林区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
(五)其他项目,包括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领域规划(方案)内的相关项目。
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实施差别化支持政策。具体标准为:
(一)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含参照相关政策执行的地区,下同)中央支持比例分别为60%、70%、80%、80%。
(二)重点生态资源保护利用项目,其中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现代化国有林场装备建设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中央支持比例分别为60%、70%、80%、80%,森林防火应急道路中央投资不超过新建50万元/公里、改造30万元/公里;国家级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圃)项目中央支持比例为80%,乡土树种保供繁育基地、采种良种基地、草种基地项目中央支持比例为40%;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中央支持标准为集约人工林栽培900元/亩、现有林改培650元/亩,且不超过项目资本金的50%。
(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中央支持比例为80%。
(四)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中央支持比例为90%。
(五)除乡土树种保供繁育基地、采种良种基地、草种基地建设及定额支持项目外,西藏自治区项目支持比例为核定项目总投资的100%,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中央本级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相应支持标准;其他中央管理企业项目参照项目所在地中央支持标准执行。
(六)其他建设项目,依据相关规划(方案)明确的支持标准执行。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通过日常调度、在线监测、现场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计划执行等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每月10日前,应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形象进度等信息,同步上传项目进度和资金支付使用等资料,并加强审核。涉密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详情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农经〔2026〕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力有序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现将《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年5月21日
引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引用日期: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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